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
企业股权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负责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横琴新区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完成工商注册日起)
每年补贴
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前两年)、60%(后三年)
横琴新区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
每年补贴
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前两年)、60%(后三年)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
横琴新区的企业或项目(项目退出时)
每年补贴
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到位之日起),在
横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每年补贴
房屋租金
市场价的30%,每年不超过20万(连续三年)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机构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
税收优惠
享受与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
免征收收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2018年12月31日止)
融资租赁机构租赁的机器设备符合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并确需加速折旧的
特殊
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60%;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
(
金融租赁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
每年补贴
(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前两年)、60%(后三年);
(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缴纳增值税形成
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50%(连续两年);
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
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的
每年补贴
贡献额的30%(贡献额50万元以上)
贡献额的40%(贡献额150万元以上)
贡献额的50%(贡献额300万元以上)
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每年奖励
3年房租补贴,租金的30%
(最高不超过30元/平米,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在横琴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
每年奖励
自用办公用房所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80%
(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5年不得对外租售)
每年在横琴新区开展金融教育培训活动不少于60天,培养学员不低于6000人次的金融培训机构
每年奖励10万元
每年在横琴新区开展金融教育培训活动不少于80天,培养学员不低于8000人次的金融培训机构
每年奖励20万元
每年在横琴新区开展金融教育培训活动不少于100天,吸引学员不低于10000人次的金融培训机构
每年奖励30万元
每年在横琴新区开展金融教育培训活动不少于120天,吸引学员不低于12000人次的金融培训机构
每年奖励40万元
国内外顶尖高校合作办学、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投资规模特别巨大以及对横琴金融教育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落户横琴新区且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学的
特殊
一事一议
在区内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40课时以上,结业后被区内金融类机构聘用、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公、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金融人才
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在区内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40课时以上,结业后被区内金融类机构聘用、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公、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金融人才(并考取金融资格证,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策划师(CFP)、精算师(FS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特许财富管理师(CWM)、财务顾问师(RFC)等国际、国内高级金融资格证书其中一项。)
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上市企业
新三板
挂牌企业(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70万元
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90万元
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的)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80万元
(以上企业主体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
境外上市企业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珠海市外的上市公司迁入横琴新区的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通过股权质押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
按次补贴
融资利息总额的5%(单次不超过10万)
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直接
融资(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
按次补贴
交易手续费实际发生额的10%(单次不超过10万元)
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
金融业及金融服务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金融保险机构、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公司、交易中心(所)
一次性奖励
注册资本金或者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上述规定金融机构的一级、二级分支机构(20170717补充规定)
一次性奖励
注册资本金或者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会等
一次性奖励
注册资本金或者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琴)
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或备案,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次性奖励
200万(实际投资实体或项目规模达5亿元)、500万(同上,达10亿元)。同一企业或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
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或备案,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琴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次性奖励
200万(管理资产规模首次达5亿元)、500万(管理资产规模首次达10亿元)。同一奖励对象最高不超过500万。
20170717补充规定:
(一)仅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的,按照奖励金额的10%给予培育和扶持;
(二)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且其管理人在横琴登记注册的,按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培育和扶持;
(三)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且该私募投资基金50%(含)以上投资规模或管理资产规模在横琴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的,按照奖励金额的60%给予培育和扶持。
(四)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其管理人在横琴登记注册,且该私募投资基金50%(含)以上投资规模或管理资产规模在横琴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的,按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培育和扶持。
对管理人:
(一)管理人在横琴登记注册的,私募投资基金和管理人按7:3给予培育和扶持。
(二)管理人在横琴登记注册,且在横琴有实际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私募投资基金和管理人按4:6给予培育和扶持。
创新金融总部企业
创新金融总部企业,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金融类机构: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二)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的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等。
(三)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等。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等。
(五)经其他监管部门审批或监管的交易中心(所)、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金融类机构。
奖励方式
认定的创新金融总部企业可按照横琴新区总部企业政策实行各项优惠政策,详见总部企业政策
认定条件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纳税主体,并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税费。
(二)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负担部分)。
1.经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所)。
2.因在横琴新区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业务取得的收入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保险公司年度保费收入2亿元以上且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保险法人中介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4.其他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承诺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义务